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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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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分类:
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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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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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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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海关总署、商务部署监发(2004)2号)
2.《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台商参加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商务部、海关总署商台函[200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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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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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1、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1000平方米以下的进行备案)。
2、以国际展为名称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境外参展商必须占20%以上。
3、符合上述文件中规定的其它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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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办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拟文批复。其中台商参展备案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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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1、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申请文。申请文内容包括:展览会中英文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展览内容,展览规模,展览时间,展览地点。
2、组织招商招展的方案和计划,办展的可行性报告,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协议。
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需审查联合主办的协议(包括各主办单位的职责分工,承担办展民事责任的单位等)。
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的,需审查其联合或委托办展协议。组织招商招展的计划、方案和可行性报告。处理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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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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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申请文内容齐全,提供的材料规范、真实、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商务委外贸发展处业务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办材料拟文批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同时向主管处长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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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外贸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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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邮编: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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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电话:
8516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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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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