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
(设立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如商务部每年下发文件要求的申报材料与下列材料不同,以商务部文件要求为准)
申请设立典当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县商务部门应提交材料:
1、区县商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
2、设立典当企业初审推荐表。
(二)典当企业应提交材料:
1、设立申请;
2、出资协议;
3、股东出资承诺书;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8、法人股东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12、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此项材料提交区县商务部门留存);
13、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请提交原件,其中1-11项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申请设立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县商务部门应提交材料:
1、区县商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
2、设立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二)典当企业应提交材料:
1、设立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企业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证明;
4、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6、省级商务部门及区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9、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请提交原件,其中1-5项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备注:每年商务部向各省下达指标,待指标下达后,按照商务部要求,准备相应材料。由区(县)商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审核后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批并下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书。
二、变更
典当企业按以下变更事项要求准备材料,报区商务部门,由区商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商务委。
(一)名称变更
1、区县商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2、典当企业变更申请;
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地址变更
1、区县商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2、典当企业变更申请;
3、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区县公安部门初审意见;
6、符合要求的企业经营地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7、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注:本市跨区县变更经营地址,由原地址所在区县商务部门出具同意调出意见、拟迁址所在区县商务部门同意调入意见,并由迁入所在区县商务部门向市商务委报送材料。
(三)增加注册资本金(与典当企业开业时间或前一次增资相隔时间在一年以上;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1、区县商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2、典当企业变更申请;
3、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区县公安部门对典当企业出具的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增资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
7、股东出资协议;
8、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行审计报告、银行入资对帐单;
9、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增资的法人股东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注:增加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商务委在材料符合要求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市商务委在批复后15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增加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报送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商务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
(四)股权转让
1、区县商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2、典当企业变更申请;
3、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增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
6、股权转让协议;
7、受让方股东如为法人股东,需提交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及银行入资单、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让方股东如为自然人股东,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需档案所在单位公章)、银行入资单、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8、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0、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注: 企业对外转让股份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的,由市商务委在材料符合要求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市商务委在批复后15日内报商务部备案。企业对外转让股份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的,报送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商务委在2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
(五)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区县商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2、典当企业变更申请;
3、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需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章或公章)、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变更办理时限:
1、以上事项未特别注明的,报送材料一式一份,市商务委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于批复后15日内报商务部备案。
2、典当企业如发生变更事项或证书到期,将市商务委批复文件及证书原件交区县商务部门,区县商务部门于每月15日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报商务部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三、解散
典当企业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典当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市商务委,经确认后,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通报市公安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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