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商罚字〔2018〕第04042号
当事人:孟凡国 性别:男 年龄:44岁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2018年3月27日,本委执法人员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白坊祥和农副产品零售市场内副食厅5厅东13号摊位进行检查,发现该摊位内有仿冒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1000克复合膜装精制盐20千克,此仿冒食盐是当事人孟凡国用于食盐批发销售。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孟凡国作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现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孟凡国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购进的食盐贰拾千克。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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