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提出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本区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促进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促进城乡市场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区商品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不含住宿业)重点设施,以及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网点、区级大型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商业体系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指导本区整顿和规范商业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出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建议,参与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企业信用销售,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本区应急事件临时性食品供应保障工作的职责。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本区粮食市场的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承担粮食流通的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调控的具体工作,负责政策性用粮的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区级储备粮油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区物流配送重点设施布局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建设。
(八)负责本区外商投资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 依法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济合作交流。负责区内外举办相关投资促进活动。
(九)负责本区商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贸易促进活动,落实有关外贸出口政策。负责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登记工作、加工贸易合同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相关政策,依法审核本区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一)负责拟订本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二)协助承担本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涉及本区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承担本区进出口公平贸易、产业损害调查及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受商务部委托,配合做好本区反垄断的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规模以下商业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四)研究拟订本区拍卖、典当、实物租赁、旧货流通、再生物资回收等特殊行业的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本区域内食盐、粮食、生猪屠宰、酒类流通及餐饮、再生资源、美容美发、洗浴、典当、拍卖、直销、成品油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业管理责任。
(十五)参与本区流通产业大型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的行业初审;协调、指导、审核区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与建设;负责流通和生活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区商业服务业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本区商业市场,组织实施关系本地区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分析、发布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
(十六)指导并促进内外贸领域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负责联系北京市海关、北京市商检局等商务管理职能部门。
(十七)负责全区商业服务业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引导、推动并组织协调商业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及中华老字号传承人才培养工作。
(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